| 为情为财杀人 | |
| 四罪犯昨天伏法 | |
| 2008-01-18 08:21:00 来源: 碧海银沙 评论7条 点击查看 | |
碧海银沙网讯(图/林石湛 文/赖寒霜 编辑/古 韵)昨天,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宣判大会,对故意杀人罪犯李腾,抢劫、故意杀人、绑架罪犯许军,抢劫、故意杀人罪犯陈发志,抢劫、故意杀人罪犯李强等4名罪犯进行公开宣判,对业经最高法院依法核准死刑罪犯李腾、许军、陈发志、李强执行死刑。 故意杀人罪犯李腾,男,26岁,雷州市人。2005年4月17日晚,罪犯李腾因怀疑女朋友钟某花另有所爱,与钟某花及其父亲发生争吵,而对钟某花等怀恨在心。当日深夜,李腾爬窗进入钟某花的卧室,将钟某花杀死,并向钟某花的母亲何某某头、臂部乱砍20余刀,致何某某被砍致重伤6级伤残。法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故意杀人罪犯李强,男,26岁,廉江市人。2004年7月26日,罪犯李强伙同袁天佳(已判刑)预谋抢劫营运摩托车。27日上午,李强、袁天佳分别携带水果刀等工具,窜到廉江市文化广场附近租乘被害人黄某素的摩托车,在捆绑抢劫黄某素,但遭到黄的反抗时,李强即持水果刀刺黄某素的右臂部、右腿部、右臀部等处,致黄某素当场死亡。李强、袁天佳抢走黄某素的摩托车逃离现场。法院依法以抢劫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抢劫、故意杀人、绑架罪犯许军,男,32岁,廉江市人。2000年3月20日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2年2月8日刑满释放;抢劫、故意杀人罪犯陈发志,男,33岁,廉江市人。2000年2月1日曾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04年1月16日刑满释放。 2003年12月3日晚10时许,罪犯许军与许光梓(已判刑)驾乘摩托车到麻章区某中学大门口将被害人邹某某强行拉上车,挟持至廉江市横山镇曲塘坡村并关押在一小屋内。次日上午,许军打电话给该学生的母亲,索要赎金人民币12000元。在收到赎金人民币12000元后,至5日晚将邹某某放回。 2005年1月12日、6月3日,罪犯许军、陈发志与许光梓预谋抢劫,分别在廉江市石城镇龙湾墟龙新中路、湛江国际会展中心附近,用暴力手段,先后抢走被害人揭某某丰田牌轿车一辆、诺基亚手机一部及现金300元,抢走被害人麦某某现金人民币290500元,并致被害人麦某某、肖某某轻微伤。许军、陈发志各分得赃款人民币96500元。 罪犯许军、陈发志及许光梓抢得上述丰田牌轿车后,共同出资购买了两支猎枪及40余发子弹,准备继续实施抢劫作案。2005年5月2日晚7时许,许军驾车搭载陈发志、许光梓到湛江市体育中心寻找作案目标。先后于当晚和次日,将被害人朱某兴、李某玉杀死,并抢得手机两部、本田雅阁轿车一辆,销赃得款30800元,许军、陈发志各分得赃款9000元。法院依法对许军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陈发志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李腾、许军、陈发志、李强不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均提出上诉。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了上述罪犯的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依法核准判处罪犯李腾、许军、陈发志、李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会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业经核准死刑的罪犯李腾、许军、陈发志、李强验明正身,交由武警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被判处死刑的罪犯仰天叹悔,但为时已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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