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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项税收扶持政策惠泽灾区
受洪灾影响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和个人,经审批可得不同程度的照顾
2007-09-14 10:19:02   来源: 湛江日报   评论0条 点击查看

  本报讯 为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调节作用,帮助受灾企业和群众恢复生产渡过难关,市地税局按照有关税收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灾区实施8项税收扶持政策。

  一、对受洪灾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个人,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县(区)、市地税部门逐级审核,报省地税局审批,在扣除保险赔偿部分之后,视其受灾程度,酌情对当期或受灾后半年或一年内,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

  二、对受洪灾影响、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盐场、选矿企业,可由受灾企业提出申请,经县(区)、市财政和地税部门逐级联合审核,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审批,给予减征或免征本年度资源税。

  三、纳税人通过政府指定向洪灾捐赠管理机构的捐赠支出,可凭捐赠票据,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赠在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部分,个人捐赠未超过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给予在税前扣除。

  四、企业因洪灾遭受的财产损失,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批,准予在当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洪灾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严重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批,可给予本年度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已征的不退)。其减免企业所得税在10万元以下的由县(区)级税务机关批准;10万元以上的由市级税务机关批准。

  五、对受洪灾影响、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批,给予减征或免征本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中,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在3万元以下的由县(区)级税务机关批准,税额在3—10万元的由市级税务机关批准,税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税局批准。

  六、对受洪灾影响、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定期定额纳税户,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受灾情况,对第三季度的定额进行调整。

  七、对受洪灾影响、纳税人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报市地税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免予加收滞纳金。

  八、对受洪灾影响、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区)以上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免予加收滞纳金。(地税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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