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部门发布《湛江市区车辆停放审批和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 ||
| 8月1日起市区停车收费有法可依 | ||
| 2007-07-31 15:50:39 来源: 湛江晚报 评论11条 点击查看 | ||
碧海银沙网讯 (图/记者 李向凡 文/记者 肖 胤 通讯员 陈玉川 编辑/小 雨)在市区各种场所停车如何收费?从8月1日开始,令许多市民颇感疑惑的停车收费问题将一目了然。市物价局、交通局、公安局、市政园林局日前联合发布《湛江市区车辆停放审批和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市区内停车场所的经营资格、收费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停车场所乱收费的现象将被终结。 随着湛江城市经济发展,机动车辆越来越多。2006年我市机动车保有量达到了540049辆,较2005年增长了9.9%;小汽车保有量为30469辆,比2005年增加了10048辆,增幅达49.2%,预计未来几年我市机动车保有量仍将保持10%左右的年均增速,停车难问题日益凸显,其中,停车收费缺乏统一标准是众多市民关注的焦点问题。 为此,市物价局、交通局、公安局、市政园林局日前联合发布《湛江市区车辆停放审批和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以进一步加强市区车辆停放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车辆停放场(站)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规定》明确各级物价部门是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物价部门要协同交通局、公安局、市政园林局、城市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全面负责辖区内车辆停放审批和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在机场、车站、码头、城区露天场地、城市道路等经营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相关执照、许可证方能运营。 《规定》指出,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车并收取停放服务费的,除办理《收费许可证》等手续外,还须征得2/3以上业主的同意。 根据该《规定》,我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属于车站、码头、市场、旅游景点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停车场;设在市区内的露天停车场;政府职能管理部门批准划定的城市道路占道停车位,以及交通违法、肇事、故障等原因被暂扣的车辆停车场等实行政府定价。 属于居民住宅区内划定的车位及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配套的室内(外)停车场,以及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小区共用的停车场,政府参与投资的机动车停车场等实行政府指导价,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30%。 属于独立设置的室内专业停车场以及综合商业楼宇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凡投入市场对外开放经营收费的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自行制定,并按所属管理权限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 根据《规定》,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一)进入居民住宅区内划定的车位及物业管理住宅小区配套的室内(外)停车场,每次停车不超过60分钟的; (二)进入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小区共用的停车场不超过30分钟的; (三)进入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及综合商业楼宇等配套停车场,以及其它经批准允许收费的各类停车场不超过15分钟的; (四)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实施作业的供水、供电、消防、广播、电信、园林、环卫、市政工程、煤气工程等抢修车辆及收投邮件的邮政车辆、殡葬车辆及执行公务的军车、警用车辆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五)老年人可凭老年证免费临时停放用于其代步的自行车(含电动自助车等非机动车辆),残疾人可凭证减半收取非机动车停放费。 此外,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内设的停车场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在取得相关手续后,也要实行政府定价。有关单位必须到相关部门和物价部门办理有关审批和准许收费手续。 《规定》要求,所有停车场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要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停车场进出口显眼位置须设立标价牌,标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方法、收费车位数量、免费停放时限、收费文件依据、投诉电话等内容。标价牌的式样由市物价部门统一规定。 据悉,我市各级物价部门将依法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自行经营、自定收费项目、不实行明码标价、超出管辖范围收费、超过政府指导价和擅自变更政府定价的行为,将依照《规定》严肃查处。对严重违反收费管理规定,屡查屡犯的停车场(站)经营者,由物价部门依法给予从重处罚,并提请停车场(站)的审批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 对于《规定》的颁行,我市停车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我市停车产业发展的优良法制环境正在形成,今后我市停车收费更加规范,正规停车场将迎来更好的发展机遇,解决"停车难"问题的前景更加明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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