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建设部发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7月1日施行 我市垃圾处理费暂行办法仍有效 |
| 2007-07-01 11:48:46 来源: 湛江日报 评论0条 点击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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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湛江市市政园林局发出通知,根据《湛江市市区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办法》(湛府[2006]65号)的规定,从2006年4月1日起,对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其垃圾处理费委托市自来水公司代收。这些规定,完全符合国家建设部新近发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要求。 通知指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生活垃圾日益增多,政府每年都要拿出一大笔资金进行垃圾无害化处理,因此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在2006年4月全面开征时,对于少数单位和个人将签订“征收核实协议”期限定至2007年上半年止的问题,当时是考虑到该项收费工作在试行一年后将改为按水量征收垃圾处理费。现在声明,改革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标准,需要做大量的调查、听证等前期工作,在市政府没有正式批准之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现行征收方式、标准维持不变。 国家新近出台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自7月1日施行,明确规定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该办法还提出,对于随意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为,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此外,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生活垃圾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通知强调,我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是一致,希望广大单位和市民继续积极配合这项工作。 (李土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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