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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实行临床用血互助金制度
鼓励无偿献血 今后未献血者用血需交互助金
2006-08-16 15:28:23   来源: 湛江晚报   评论0条 点击查看

  本报讯 记者钟忠报道:日前,记者从市献血办获悉,由市政府批准,我市已于近日起试行临床用血互助金制度,以提高公民参与无偿献血的积极性,今后,未献血者用血时需交纳互助金。

  根据《湛江市试行临床用血互助金制度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未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在临床用血时,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没有无偿献血,未办理互助金减免手续的,在交纳用血成本费的同时,还需交纳2倍于血液成本费的“用血互助金”。而在此之前,未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国家规定的血液成本费(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互助金由各医疗机构代收,收取后直接汇入湛江市财政专户管理,用于亲友互助献血后的互助金返还、献血者用血报销和献血事业,专款专用。

  用血互助金制度也是一种激励、保障机制

  实行用血互助金制度,相当于建立一种用血信誉。要求未献血的用血者用血后以互助献血偿还或用互助金替代,其目的是为激励公民无偿献血,保证临床有充足的血液供应,献血公民可免费用血,保障献血者的权益。

  市献血办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家庭、亲友互助献血是《献血法》所倡导的,我市试行的临床用血互助金制度,是政府的一个用血保障机制。促进我市无偿献血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目前,临床用血互助金制度已在全国10多个省及我省7个市实施,并取得良好的效果。

  互助金有条件退还

  根据规定,互助金收取的标准和范围是,用血前没有无偿(或互助)献血的,用血时收取相当血液成本费二倍的用血互助金。

  为了减少用血者的经济负担,只收取全血和红细胞血液制品,且一次用血最多只收取2000毫升全血或10单位红细胞制品的互助金,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为了鼓励已交互助金的用血者或其家属献血,这一用血互助金制度还制定了互助金交后再退还的条件,在本人用血后,其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及亲友一年内参加互助献血,献血量等于或超过用血量的可返还互助金,不足用血量的只返还等量的互助金。

  符合相关条件者可免收互助金

  用血者已无偿献血200毫升以上的;用血者虽未参加无偿献血,但其配偶或直系亲属已无偿献血累计600毫升以上的;革命荣誉军人、见义勇为人员、孤寡老人、五保户等特殊人群;用血者为年龄18周岁以下、55周岁以上的公民;由卫生行政部门核定为大型灾害性事故用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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